根据检索到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(2021年)第一百九十二条及其释义,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可以概括如下:
1. 人身损害的基础赔偿项目
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:
2. 造成残疾的
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。
3. 造成死亡的
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。
释义明确指出,"两金"(死亡赔偿金、残疾赔偿金,含被扶养人生活费)通常高达七八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,原则上不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赔偿范围(除非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)。这一立场自2012年解释确立后沿用至今,理由包括避免"空判"、降低调解难度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。
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、和解协议的,赔偿范围、数额不受上述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定的限制。也就是说,双方自愿协商时,"两金"等超出法定判赔范围的项目完全可以约定进去。
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确定赔偿责任,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,不足部分再按该条规定的规则分担。这意味着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中,保险赔付是第一顺位的赔偿来源。
法条原文表述为"因误工减少的收入",属于判决必然支持的项目。对无固定收入人群(自由职业者、个体经营者、灵活就业人员),需围绕实际收入减少举证,这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集中的环节之一。
条文出处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九十二条(法释〔2021〕1号),可在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等官方渠道核实原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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